刘青律师亲办案例
诉讼有风险 起诉需谨慎
来源:刘青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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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有风险 起诉需谨慎

青年赵某与女友小李相处多年,但终因双方不合而分手。双方恋爱期间,赵某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一套商品房,交付首付款,并以自己收入支付按揭贷款。赵某和小李友好分手,双方相安无事。没想到2010年底小李的父母以赵某为被告、小李为案件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赵某名下的房子所有权,赵某既感到莫名其妙又气愤异常,房子自己购买,自己交的首付自己一直在还款,自己自交房后一直住在该房,前女友都知道详情,现在前女友的父母竟然起诉要房子。

赵某找到我后,我仔细听取了他的陈述,并告知其收集相应证据材料积极应诉。并告诉他:“不必太担心,起诉是公民的权利,但能不能打赢官司由证据说了算。”开庭对方举出了大量书面证据材料,但其证据的薄弱性显而易见,对方既不能证明房屋所有权,也不能证明购房资金的来源。多次庭审后,一日赵某兴奋的给我电话:“刘律师,对方撤诉了。”我说:“不要高兴得太早,人家可以再次起诉。”

果不其然,没几个月老李夫妇第二次起诉了,诉状内容都一模一样,但这次对方显然有备而来,又补充增加了大量证据,包括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45个证人出庭出具证言。又是历经数次庭审,赵某给我电话:“刘律师,对方又撤诉了,这次不可能再起诉了吧。”我说:“那可真不一定,法律没有规定撤诉次数。” 赵某似乎不相信说:“那不就没完没了了。”

赵某的兴奋劲还没过去,老李夫妇的起诉状了又到了。这是第三次起诉了,赵某的激愤情绪几乎无法控制。这次老李夫妇另行委托了代理律师,诉状内容也有所变化,但没有根本变化。我在庭审中首先从程序上阐明了对方滥用诉权,恶意缠诉,理应裁定驳回起诉。实体方面对方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也没有新证据。房屋登记在赵某名下,购房合同等其他证据均证明了赵某对该房屋享有完全所有权。此次法院采纳了我的观点,依法判决驳回老李夫妇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案件似乎终于尘埃落定了。

赵某再次找到我时几近崩溃,“刘律师,快看看,又接到诉状了,这是第四把了。这次是我前女友告我,房子不是老李夫妇的了,又主张分割共同财产了。这次会不会真争了我的房子去。”我还是安慰他:“让证据自己说话吧。”其实看了诉状内容,我内心就已经有了判断,败诉是对方这次起诉的必然结果。为什么呢,我已经代理了前三次诉讼,前三次诉讼中小李同意父母的诉讼请求,其说法完全是支持其父母,此次又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称房屋系与赵某共同购买属共有,先不说其有无证据证明,其说法本身完全是自相矛盾,焉有不败之理。

近日赵某收到了法院的裁定书,小李撤诉了。只是这次赵某没有了先前的兴奋,平静了许多。也许赵某明白,可能有一天小李还会起诉他。但三年当了四次被告,让赵某成熟了许多。

我作为被告代理律师,虽然四次为被告代理赢了官司,从本案中也得到很多启示:诉讼前必须充分准备,做好诉讼预案,若案件设计不合理对案件结果将是致命的。也真心劝告恋爱中的青年人,对于重大财产归属有必要订立书面约定,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如果有了纠纷应理性解决,不要盲目起诉,还是那句话:“诉讼有风险,起诉需谨慎”。

                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 刘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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