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青律师亲办案例
一起典型的抚养费纠纷案
来源:刘青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30
浏览量:892
 

一起典型的抚养费纠纷案

2003年小丽7岁时,父母因感情不和在民政机关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小丽随父亲生活,母亲按月支付抚养费,但实际小丽自父母离婚后,一直随母亲生活,与父亲几乎没有联系,也不知父亲的具体住处,小丽只是在春节时在爷爷家见到父亲。

时光荏苒,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小丽随母亲艰难度日一路走来,小丽马上就要高考了也要成人了。10年来小丽的妈妈在其身上倾尽了一个母亲全部的心血。上学送放学接,照顾小丽的衣食住行。为培养小丽,母亲让小丽在幼儿园期间学舞蹈、游泳、绘画,初中时上私立学校,业余学习绘画、长笛。高中因成绩不甚理想而借读名校,每年不惜交纳巨额借读费。课余还上数学、物理、英语等补习班,加上高考前夕琴行长笛艺术指导、母子二人的生活费、医疗费······仅凭小丽母亲微薄的工资实在无法支撑,不得不借债度日。无奈之下小丽提起抚养费诉讼,主张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同时主张自起诉至18岁成年父亲按月支付生活费。

被告小丽的父亲辩称原告抚养权在自己一方,自己履行了抚养义务,反而是原告母亲应当依据离婚协议支付抚养费。在抚养权没有依法变更之前,原告向被告主张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原告诉求。笔者提出:本案原告的实际抚养确实与离婚协议约定不符,但根据婚姻法,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义务。原告抚养关系未变更,不能成为被告拒付抚养费的理由。因调解不成法院最终采纳了笔者的观点作出判决:被告支付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共计43462元,被告自20131月起按月支付原告生活费700元至原告18岁成年止。

在判决最后附有办案法官情真意切的诫勉语:小丽同学即将成年,但她的父母围绕她近10年来的抚养费问题产生争执,她更希望父母能坐下来好好商量,而不是诉诸法庭。对于原告父母而言,都应当勇敢承担起抚养子女的义务,为子女的健康成长付出伟大的爱。我们真诚希望小丽同学的父母摒弃以前的个人恩怨,携手向前,为孩子的成长提供良好的条件。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抛开案子我想说的是:养老育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都为人父母,为人子女,切莫忘记自己身上承担的责任。

                 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 刘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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