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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变工伤 非诉获赔偿
来源:刘青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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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变工伤 非诉获赔偿

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 刘青

金某在某小区从事保安工作,20124月金某值班期间被人无故打伤,致头面部损伤,多处肋骨骨折。后金某拨打110报警并送医住院治疗15天,自住院起单位停发金某工资。公安机关对金某被故意伤害案刑事立案侦查。因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其家庭也非常特殊其父因犯罪正在狱中服刑,其母亲下落不明,该未成年人自己居无定所靠亲戚接济生活,根本无能力进行经济赔偿。

金某因赔偿问题委托我介入,我为其详细分析了可获赔偿的途径,可以在刑案中以刑事附带民事方式提出赔偿,因在工作中受伤也可以提出工伤赔偿。但因犯罪嫌疑人至今未到案,加之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获赔的可能性极小,建议走工伤赔偿,但金某明确表示自己从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走工伤程序可能存在先认定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所以我建议直接以雇员受害提出民事起诉,金某同意该方案。

起诉后法院委托对金某伤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据此我为金某主张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0万余元。在法院开庭审理中,单位代理律师提交了书面劳动合同,金某和我非常吃惊,因为之前我反复核实金某有无劳动合同,金某非常肯定从未签过书面劳动合同。主审发官也曾就此问题电话向我核实,我也非常肯定回答确无合同。金某当庭仔细辨认其签名及捺印确认确实系本人所签,后回忆起因时间太久加之劳动合同由单位保管而没有印象,误认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因存在劳动关系,我告知金某以雇员受害起诉肯定不能获得法律支持,与其明知败诉结果诉讼到底没有任何意义,还是撤诉减少诉讼成本走工伤赔偿。对此当事人非常不理解,我也反复为其解释法律原由,金某同意了但担心撤诉后单位不管仍然获赔无望。

撤诉之前我去金某单位见其领导,才明白金某工作中被打一事领导根本不知情,中层人员并未汇报而是以为有明确侵权人与单位无关。我表示既然有书面劳动合同应属工伤,应当依法获得工伤赔偿,单位也同意走工伤赔偿程序。虽然单位姿态很高,但为确保金某权益我提出先签订一份初步协议,主要内容为金某撤回民事起诉,单位为其申报工伤给予工伤保险待遇,金某获得全额赔付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在解除合同之前单位一直支付工资。我方全力配合单位申报工伤手续及劳动能力鉴定事宜。

协议签订后,单位积极处理工伤事宜,案件也因金某撤诉由诉讼变为非诉讼。因单位按月支付金某工资,金某在家休养期间的生活也得到了保障。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后单位进行了全额赔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医疗补助、就业补助、工资等损失共计65513.40元。经律师和单位协调,单位连不在法定赔偿范围内的,法院诉讼中金某支出的伤残鉴定费、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费也一并给予了补偿。我很欣慰圆满处理了该纠纷,对金某单位领导表达了真诚的敬意和感谢。

大多纠纷都是先非诉解决,双方协商不成而诉讼,起诉后矛盾加剧,双方针锋相对。而本案协商不成后起诉,起诉后撤诉,最终还是通过非诉讼干戈化玉帛,圆满解决了矛盾。

我个人认为:如果能通过非诉解决纠纷,根本不必起诉解决,律师的价值并不仅仅体现在法庭上的慷慨陈词,据理力争上。运用法律、通过沟通协商处理纠纷,律师在最大化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同时,实现的不仅仅是个案的公平正义,也已经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律师的促进作用,同样体现了律师的社会价值。

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 刘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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