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青律师亲办案例
千万建设工程索赔案
来源:刘青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11
浏览量:1021
 

千万建设工程索赔案

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刘青

基本案情

青岛某村委会就该村村庄改造搬迁工程与青岛某置业公司第一项目部签订联建协议,青岛某置业公司第一项目部负责建设,合同约定了工程价款、工期、工程款支付方式、建成房屋出售、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由第一项目部项目经理赵某签字,加盖青岛某置业公司项目部印章。

因双方协议履行产生纠纷,青岛某村委会将青岛某置业公司、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工期及房款索赔900余万元,赵某委托我们代理案件诉讼。

争议焦点

1、联建协议当事人是赵某,还是青岛某置业公司,赵某个人应否承担责任;

2、造成工程停工责任在谁,巨额工期、房款索赔是否成立。

律师工作

与刘某见面详细询问了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结合对方诉状分析归纳出本案上列2项争议焦点,并围绕焦点问题找寻针对性证据求得破解。因该建设工程工期长,时间久,人员变动频繁,搜寻证据工作异常繁杂。律师协同当事人在好几箱的工程施工资料中找寻针对性证据。很多证据是在律师提示、引导之下才取得。

庭审过程

庭审中主审法官归纳的案件争议焦点与事前代理律师观点不谋而合。因代理律师具有建设工程纠纷实践经验,加之前期工作细致入微,准备充分,庭审中对方证据及观点并未超出代理律师庭前预期。

代理律师指出授权证明书,以及协议书上的某置业公司项目部印章已经证明赵某系项目部项目经理,其签订履行合同系职务行为,相应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赵某不是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责任。某置业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但不能因此将单位应承担责任转嫁赵某个人。

对于工程停工原因,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未经批准建住宅责令停工通知书、村委出具的手续不完备停工通知、再次要求停工通知、供电部门限电通知等,种种证据证明即使工程进度款未支付但某置业公司仍坚持施工,诚信履行合同,但因建设工程手续不全、供电部门原因不得不多次长时间停工,造成工期延长。

至于房款索赔,原告因资金紧张,在未告知被告的情况下,将好几座建成楼房向第三人抵押借款。被告事后获知信息并取得了相关证据,这几座楼房被告无法出售。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实际出售取得房款。

案件结果

在确实充分的证据面前,原告方撤回起诉。

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 刘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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