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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付数额低 侵权赔偿补差额
来源:刘青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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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付数额低 侵权赔偿补差额

20115月,任某在某汽车公司院内正常上班时,适逢单位同事李某某驾车高速驶入院内。因当时院内黑暗,李某某又关闭行车灯,在发现院内有人时避让不及,将任某撞倒致任某头部受伤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李某某被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后,某汽车公司为任某申请工伤(工亡),任某亲属获得工伤赔偿。但工伤赔偿标准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与死亡赔偿金一项差额就接近20万元,还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被扶养人扶养费等其他侵权赔偿项目。

任某亲属咨询了许多律师,都认为该事故为工伤事故,且当事人已实际取得工伤赔付,无法再起诉。但本律师认为工伤关系与侵权关系不同,二者不能相互替代,司法实务中第三人侵权可以与工伤赔偿“双赔”,单位自己的员工反而不赔,无论从侵权责任法的法理还是公平正义原则来分析都没有道理。

任某亲属委托本律师起诉,法庭上本律师缜密阐述法理,据理力争,对对方的辩解意见一一作了有力驳斥,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补足侵权与工伤赔偿差额的诉求。对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经开庭审理维持了原审判决。接到终审判决,任某亲属激动地流下了热泪,不住地说事发至今两年了某公司没有一人登门,连一个慰问电话都没有,还好法律是公正的,终于还了我们一个公道。

正是“工伤赔付数额低 侵权赔偿补差额。辨法析理公道在,法律无情却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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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青
  • 执业律所:
    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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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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